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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起對個人房貸統(tǒng)一轉為LPR定價 若有異議可協(xié)商

2020-08-13 10:32:10來源:北京青年報

8月12日,工行、建行、農行、中行和郵儲五家國有大行同時發(fā)布公告,將于8月25日起對批量轉換范圍內的個人住房貸款,按照相關規(guī)則統(tǒng)一調整為

8月12日,工行、建行、農行、中行和郵儲五家國有大行同時發(fā)布公告,將于8月25日起對批量轉換范圍內的個人住房貸款,按照相關規(guī)則統(tǒng)一調整為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定價方式。公告同時明確,批量轉換完成后,若對轉換結果有異議,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過相關渠道自助轉回或與貸款經辦行協(xié)商處理。

7月20日,交行率先發(fā)布公告,于8月21日對尚未轉換為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浮動利率房貸,統(tǒng)一調整為LPR浮動利率加減點方式。對于已批量轉換有異議的交行客戶,也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與貸款經辦行協(xié)商處理。

批量轉換后利率如何定?

根據央行去年年底發(fā)布的公告,存量浮動利率個人貸款定價基準轉換工作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啟動,原則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央行對存量房貸客戶給出了兩個選擇,一個是轉為“LPR+加點”浮動利率,即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轉換為以LPR為定價基準加點形成(加點可為負值),加點數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內固定不變;二是轉換為固定利率。而且,定價基準只能轉換一次,轉換之后不能再次轉換。

根據五大行12日的公告,此次批量轉換,是將原合同約定的利率定價方式統(tǒng)一轉換為LPR加點形成方式,加點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與2019年12月發(fā)布的相應期限LPR的差值,加點值可為負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內固定不變。

從轉換時點至此后的第一個利率調整日(重定價日),房貸利率保持不變。在每個利率調整日,貸款利率水平將取最近一次發(fā)布的相應期限LPR與加點數值之和重新計算確定。

哪些貸款不參與批量轉換?

各家銀行在公告中也明確了此次批量轉換的范圍。參與此次批量轉換的是,2020年1月1日前已發(fā)放的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fā)放,同時在批量轉換日之前還沒有進行主動轉換的存量浮動利率貸款。各銀行也列出了不參與此次轉換的貸款類型,主要是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貼息貸款。

其中,工行詳細列出了六類不參與批量轉換的貸款:(一)剩余貸款期限不足一個重定價周期的貸款,即原合同約定的貸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價日期的貸款;(二)固定利率貸款;(三)公積金個人貸款;(四)經與公積金中心協(xié)商不轉換的個人住房公轉商貼息貸款;(五)已參考LPR定價的個人住房貸款;(六)當前逾期貸款。

中行的批量轉換范圍是:在2020年8月24日(含)前尚未辦理完成定價基準轉換的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個人住房貸款(不包含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軍人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貼息貸款)。

農行規(guī)定,2020年1月1日前已發(fā)放或已簽訂合同未發(fā)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辦理定價基準轉換的存量浮動利率個人住房貸款(含個人商用房貸款,不含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貼息貸款)。

交行的范圍是,2020年1月1日前已發(fā)放的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fā)放,且在8月21日前尚未轉換的參考貸款基準利率定價的浮動利率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包括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貼息貸款)。

郵儲銀行規(guī)定的范圍是:截至2020年8月25日(不含)尚未在該行辦理定價基準轉換的存量浮動利率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不含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對批量轉換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現在離批量轉換的統(tǒng)一日期還有一段時間,如果不想轉為LPR加點定價方式的客戶可以在批量轉換前通過手機銀行、智能柜員機、貸款經辦行等渠道進行自主轉換,選擇固定利率方式。需要提醒的是,貸款定價基準只能轉換一次,轉換之后不能再次轉換。

根據各家銀行公告,如果客戶參與的是批量轉換,之后又對轉換結果有異議,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過手機銀行自助轉回或與貸款經辦行協(xié)商處理。

農行公告稱,如客戶希望撤銷批量轉換,保持原合同的定價方式,可通過相關渠道申請辦理,但是撤銷操作僅能辦理一次。

根據六大行的公告,對批量轉換有異議的客戶應可以轉為原來的定價方式,并不是必須選擇固定利率。

此前有銀行人士表示,對于未能在2020年8月31日前辦理定價基準轉換的,屆時銀行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要求執(zhí)行。不過,對于既不同意轉為LPR定價,也不選擇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貸,央行目前并沒有相關細則出臺。供圖/視覺中國

提示

各大銀行對利率調整日規(guī)定不一樣

北京青年報記者仔細研讀六大行的公告,發(fā)現他們對于利率調整日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一致。此前,我國大部分存量房貸的重定價周期都是一年,重定價日為每年1月1日或者貸款發(fā)放日的對應日。

根據六大行的公告,建行、交行和郵儲都規(guī)定利率調整周期、利率調整日與原合同保持不變。中行的重定價周期統(tǒng)一轉換為12個月,重定價日也與原合同保持不變。農行的重定價周期和重定價日均保持原合同約定不變;對于重定價周期短于1年的貸款,重定價周期調整為1年。

只有工行的重定價日調整為貸款發(fā)放日對應日,自第一個重定價日起,在每個重定價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個月相應期限LPR與上述加點值重新計算確定。如定價基準轉換日與調整后的重定價日相同,則轉換日當天不進行重定價,貸款自下一個重定價日重定價。

對于重定價日是在今年9月批量轉換完成之后的客戶,今年之內就會執(zhí)行最新的房貸利率;而重定價日為每年1月1日或是在此次集中調整之前的批量轉換客戶,將在明年規(guī)定時間進行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客戶的貸款發(fā)放日是2010年10月9日,在今年8月26日參與了批量轉換,重定價日確定為每年10月9日,則該客戶今年10月9日就會變更定價基準,進行第一次重定價,要按照今年9月20日公布的LPR值計算貸款執(zhí)行利率;如果客戶的重定價日為每年6月10日,參與此次批量轉化后不變,直到2021年6月10日才進行第一次重定價,到時將以2021年5月的LPR計算實際利率。

(記者 程捷)

關鍵詞: 個人房貸 LPR定價

責任編輯:hnmd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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